环境监理总结
1.环境监理报告
此处环境监理指的是环境监察,早期环境监察称为环境监理,是政府行为。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目前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 (详见词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环境监理报告
此处环境监理指的是环境监察,早期环境监察称为环境监理,是政府行为。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目前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 (详见词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3.环境监理是什么
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 (详见词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巡视:主要是根据施工区域污染产生情况并结合工程进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旁站: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对环境敏感工程、环境关键部位及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环境污染的作业面进行旁站监理,以预防和减轻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3、检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和不足,共同督促进行整改。
4、监测: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获取具体的污染物浓度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及时、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5、召开环境例会:每月定期召开环境例会,在各施工单位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通知,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后遵照执行和实施。
6、记录与报告:监理员需将每天的现场监督和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环境监理专题报告”上报;工程完工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竣工报告,并提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
7、下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环境监理人员检查发现环保污染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员进行纠正。一般性或操作性问题,采取口头通知形式;口头通知无效或有污染隐患时,监理人员应将情况报告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对于一般性问题,环境监理部下发《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
4.什么是环境监理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定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补充: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环境监理的制度
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理业务,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理工作范围,严守被监理单位技术业务秘密。公开办事规则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3.公开环境监理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5.现场监理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理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理证件。现场环境监理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现场巡视监理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理。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征收排污费工作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环境监理稽查1.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3.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5.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经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6.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意见。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环境监理档案管理1.环境监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5.环境监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
6.非监理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环境监理票据使用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