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文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后,能否一律师身份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侦查阶段,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运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对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法律观点,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或提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的建议,以更全面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律师都要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是我查遍刑诉法,刑诉意见,六机关规定,甚至律师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找到相关条款!
律师可否在侦查阶段提交辩护意见?
1979年第一部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什么,实践中,律师主要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996年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见不到律师的,完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2012年的刑诉法有了大幅度进步,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但仍有部分律师受习惯作法的影响,把自己的工作局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上。 其次是,侦查阶段办案单位对外是保密的,受案件信息量的限制,律师知道的案情比较少,尤其不了解证据的详情,在案件侦查阶段一般做不了更多的事情。
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调查取证,律师们担心被指责妨碍侦查。 有的律师认为,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从文字上理解,似乎在侦查阶段可以在这三个问题上收集证据。 但大部分律师对此持谨慎态度,不主张在侦查阶段做取证工作。
如果律师没有得到案件的确切信息,显然无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然而,在律师获知准确信息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提出辩护意见的。
如本文开头说的案子,虽然案件在侦查阶段,但由于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当他把全部情况说给律师听了以后,律师心里就有数了,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才想到要提交给办案单位一份法律意见书。
辩护意见提的越早,对纠正错案越有利。 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没有被关押,或者关押时间不长,纠正起来难度比较小。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早采取必要的辩护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表现,值得大力提倡,但切记要在尽量搞清楚案情的前提下进行。
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到哪些
1、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4、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9、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0、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1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12、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