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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维修案例分析范文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我当做再考一次物业管理实务。

    案例4:物业公司只承担最多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到部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5岁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管理好孩子应当负主要责任。案例:6: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警示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7:价格法规定,此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是非法收费,如果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同意收费所得除去必要的交通设施维修费、车管员工资外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是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案例9: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楼上业主侵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该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案例10:(一)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二)物业公司提请开发商尽快修复,(三)提请当地公安、街道办进行综合治理。案例11:没有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确保单位、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义务。

    案例12: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在物业费的测算中已经包括空调电费,物业公司出于节能的考虑可以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我赞同业户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得在另行收费,业户提出自行加装空调是不合理的行为,破坏了外立面和造成大厦整体用电的不平衡。案例17:业主的说法正确,大堂的面积已经分摊,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公司出租共有部分应当经过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同意,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案例18:此说法不对,受益8户不能代表整幢其他业主没有受益,应当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由整幢业主分摊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同上。以上代表我个人观点,有不妥处请同行提出宝贵意见!给我评分。

    物业服务案例分析

    我个人认为,物业付次要责任,龚老太太应付主要责任。

    物业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应该在30%到40%之间比较合理。首先物业公司承担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应保证楼道灯的完好率(根据合同约定),楼道灯损坏后应及时修理和更换,故由于物业公司的维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的维修维护不到位和龚老太太的摔伤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全部原因,也就是说,龚老太太摔伤不是楼道灯不亮的必然结果,楼道灯不亮不是造成龚老太太摔伤的唯一原因,老人上下楼自己应该有注意安全的责任,不慎摔伤自己应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议》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 案例分析题答案

    王某不对。物业的说法不对。

    1、房屋的质保期内,所有室内的设施设备,门、窗、放水、电、水管等,如果业主在装修时自己改动过了,即使是在质保期内的,开发公司也不予保修。王某装修时人为破坏了防水层,应该由王某自行修复以及对楼下业主进行修复或赔偿。

    2、物业公司是服务性质的公司,职责是很明确的,在装修问题上只负责装修的管理工作,对承重墙体、楼板、环境卫生等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上负责,业主装修找谁装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如果说“物业公司设有专业装修队,王某不能自己装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是典型的小物业公司敛财的手段。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我当做再考一次物业管理实务。案例4:物业公司只承担最多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到部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5岁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管理好孩子应当负主要责任。

    案例:6: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警示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7:价格法规定,此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是非法收费,如果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同意收费所得除去必要的交通设施维修费、车管员工资外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是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案例9: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楼上业主侵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该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案例10:(一)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二)物业公司提请开发商尽快修复,(三)提请当地公安、街道办进行综合治理。

    案例11:没有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确保单位、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义务。

    案例12: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在物业费的测算中已经包括空调电费,物业公司出于节能的考虑可以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我赞同业户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得在另行收费,业户提出自行加装空调是不合理的行为,破坏了外立面和造成大厦整体用电的不平衡。

    案例17:业主的说法正确,大堂的面积已经分摊,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公司出租共有部分应当经过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同意,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案例18:此说法不对,受益8户不能代表整幢其他业主没有受益,应当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由整幢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法律依据同上。

    以上代表我个人观点,有不妥处请同行提出宝贵意见!给我评分。

    关于一个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分析: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 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 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 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 议》。

    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例参考: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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