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鞋业买一送一范文
买一赠一销售怎样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下面通过举例说明来表述。
举例说明:某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服装柜推出了一项某品牌棉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大号棉袄一件,赠送同品牌小号棉袄一件,该品牌棉袄大号进价150元件,售价220元/件,小号进价22元/件,售价40元/件,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2月份共销售该品牌大号棉袄900件,票以开、款已收。
(1)该企业的会计帐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
①正常销售的大号棉袄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9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9230.77[(900*2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769.23(169230.7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0
贷:库存商品 135000
②赠送的小号棉袄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5030.77
贷:库存商品19800(900*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0.77 [(900*40)÷(1+17%)*17%]
汤姆历险记作文120个字
在一个茂密的森林里,有一个小木屋。屋子里住着农夫和他的妻子。他们的儿子只有农夫的大拇子这么大,所以,农夫帮他取名为大拇子汤姆。
有一天,汤姆坐在窗台上看着母亲面糊。突然,一阵大风吹来,把汤姆吹到了地上,母亲却什么也不知道。过了一会儿,面糊做好了,一只饿极了的苍蝇飞到了面糊里,母亲看见了,马上把面糊往窗外倒正好倒对了汤姆,他大叫起来。他的眼睛被面糊挡住了,他晕头晕脑的四处瞎撞。他走着走着撞到了一棵大树,面糊从家一点一点的落到了地上。他撞到大树惊动了麻雀妈妈。它朝树下一看,它把汤姆看成了一只大虫子,麻雀妈妈说:“这么大的虫子,够我儿子吃一天了。”它飞往树下,把“虫子”叼起向天空飞去。汤姆大叫起来:“快把我放下。”麻雀妈妈飞到树上,惊奇的说:“原来你不是虫子,而是一个小人啊。”
“哎,我妈妈把我生下来的时候就是这么小了。”汤姆想麻雀妈妈哭诉。
“你家住哪,我送你回家。”
“我也不知道。”汤姆似乎有些伤心。
麻雀妈妈看着汤姆后面的面糊,就说“你骑上我的翅膀我送你回家。”
汤姆想了想,说“嗯,好吧。”
麻雀妈妈沿着汤姆后面的面糊找到了汤姆家。
汤姆回到了家,把几粒大米送给了麻雀妈妈后就去找母亲和父亲。母亲和父亲找不到汤姆而痛哭流涕,一见到他喜出望外!
从此,汤姆过着幸福的生活!
买一赠一 增值税要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当然要的,“买一赠一”也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赠送的商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 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
但是增值税方面总局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对买赠一如何处理的具体文件,因此争议较大,甚至在很多考试的辅导材料中对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上要求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
“买一赠一”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流转税和间接税,增值税功能的实现依赖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抵扣链传导。所得税是浮盈税和直接税,是基于纳税主体的会计核算利润通过税会差异的调整进行税源管理。
因此,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上发现不合商业常理的“买一赠一”行为,可以通过纳税调整机制进行事后管理。
但是,如果在商品流转的某个环节,非正常阻断链条,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永久性断裂。因此,不能以所得税法上的“买一赠一”税务处理规则准用于或参考适用于增值税法上的“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视同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买一赠一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种方法是借鉴了企业所得税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此推论,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A产品销售金额=4500/(4500+250)*4500=4263.16;
税额=4263.16*17%=724.74;
价税合计=4987.90。
B产品销售金额=250/(4500+250)*4500=236.84;
税额=236.84*17%=40.26;
价税合计=277.10。
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5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4263.16
—B产品236.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65(724.74+40.2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
库存商品—B产品 200
另一种方法将货物与赠品实际价值一同计税,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