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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事故分析报告

    事故单位:XXX煤矿综采二队事故时间:2009年9月28日夜班 06:40事故地点:221203工作面上端头一、事故经过9月28日夜班接班后工作面正常组织生产,约06:40许,跟班副队长LLL安排当班上端头支护工(当班上端头共三人:QQQ YYY PPP)将端口切顶排回收拆卸的单体液压支柱收至超前外码放整齐。

    当时上端头维护组组长QQQ正在拉架,故此项工作由端头支护工YYY和PPP来完成。由于回收的上端口切顶排单体液压支柱较长(4.2M),需要在上口调车硐室内进行调整后才方便运出,两人将所抬支柱在调车硐室进行调整后YYY用右肩抬液压支柱一端走在前面,并且已经顺利通过刮板运输机机尾卧底坑,而在后面用左肩抬液压支柱另一端的PPP由于精力不集中和体力等方面的原因在通过机尾时恰好掉入刮板运输机机尾卧底坑中,造成单体液压支柱柱头将其左手中指挤成中节指骨骨折。

    二、事故原因1、端头维护组组员QQQ、YYY 、PPP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差,工作中思想麻痹大意,相互协作能力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参考资料: http://www.coaljs.com/anquan/643.html。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煤矿三量分析报告怎么写

    哈哈,我从网上下了一篇,参考了他的自己写了一些,你要不要,但是只有网上下的那个,自己写的是手写的,没有打印搞,前面的实习总结是我从另一篇那贴过来的,希望多你有用五,实习总结 大学三年级,我们已进入学习专业课,为了进一步对专业知识与实践结合,便开展认识实习。

    认识实习其实也不能完整的学到一些专业知识,但是作为一次大学生与实际环境的直接接触,而且是第一次,必将对以后的专业学习乃至个人发展都将有所帮助。 通过实习,不仅让我获得了自动化的基础知识,了解自动生产一般操作过程、生产方式和工艺过程,熟悉了主要机械加工方法及其所用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典型结构、安全操作技术,而且加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提高了实践能力,培养了向工人及现场技术人员学习的工程素质。

    在专业方面:巩固已学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程的有关知识,并为后续专业课的学习作必要的知识准备;通过实习,学习本专业的实际生产操作技能,了解更多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应用状况,拓宽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观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立工作能力;通过实习,加深学生对专业的理解和认识,为进一步开展专业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实习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1、实习机构介绍 2、实习方式内容 3、实习心得体会 电气与电子工程系毕业实习报告实习时间:平煤集团天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寨矿,鲍店煤矿自86年投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

    该矿是我国自行设计和施工的年产300万吨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并配有年入洗量300万吨的洗煤厂,目前实际年产量达到636万吨,洗精煤达到361万吨。一、实习目的: 1、毕业实习是我们大学期间的非常重要一部分,通过实习使我们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使我们的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把知识应用与实践,在实践中巩固知识,为马上要走上工作岗位的我们能更快地适应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铺垫。

    2、通过毕业实习,我们要切实了解现实工作与在学校理论学习的不同思路,不同方法,我们要以新的面貌、新的姿态、新的思维方式,最快地融入工作,适应工作的要求。 3、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看到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更要看到它们的联系,看到两者的重要性,我们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在马上要离开学校的时候,我们仍然不能放弃理论,反而要在现场工作中加强理论学习。

    4、认识到严格服从领导指挥,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和敬业精神的重要性,为毕业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实习内容第一部分 电气安全管理一、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

    但目前在部分工厂中,往往对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重视不够,导致个别区段的电力线路的安全性降低,增大了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加强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一)、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

    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

    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 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

    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 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

    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 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

    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二)、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电缆线路一般是敷设在地下的,要做好电缆的安全运行与检查工作,就必须全面了解电缆的敷设方式、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及电缆头位置等。对电缆线路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应经常监视其负荷大小和发热情况。

    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及发生故障时,还须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电缆终端及瓷套管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

    对填充电缆胶(油)的电缆终端头,还应检查有无漏油溢胶现象。 2、对明敷的电缆,应检查电缆外表有无锈蚀、损伤,沿线挂钩或支架有无脱落,线路上及附近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物质。

    3、对暗设及埋地的电缆,应检查沿线的盖板和其它覆盖物是否完好,有无挖掘痕迹,路线标是否完整。 4、电缆沟内有无积水或渗水现象,是否堆有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5、线路上各种接地是否良好,有无松动、断股和锈蚀现象。(三)、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要搞好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也必须全面了解车间配电线路的布线情况、结构形式、导线型号规格及配电箱和开关的位置等,并了解车间负荷的大小及车间变电室的情况。

    对车间配电线路,有专门的维护电工时,一般要求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其检查项目如下: 1、检查导线的发热情况。 2、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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