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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考核通知范文

    高手来帮忙写一份医院的医德考评工作自查报告

    一、深入开展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廉洁从医意识(一)大力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

    协调有关媒体以及充分利用自身网络等载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策措施,继续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宣传卫生系统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自觉为群众健康服务。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发挥震慑作用,促进依法廉洁从业。

    (二)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经常化,初步建立1~2个市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级医德医风教育基地,组织医务人员到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服务理念和强烈的责任意识。

    深入宣传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筑牢廉洁行医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三)认真落实医务人员范文,教案医德考评制度。

    结合贯彻落实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2008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将在对各地进行调研的基*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础上,进一步向省卫生厅提出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的修订意见,2009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开展医德考评工作。

    要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把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奖金分配、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直接挂钩,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加强监教案,教学设计督检查,确保各项卫生惠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一)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新农合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补偿,坚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报销补偿费用即时结算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积极推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

    探索建立新农合监测点,对基金使用、医药费用变化情况、补偿结算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基课件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已经制订了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增投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省新增投资卫生项目在落实过程中不发生问题。

    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三)加强对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教案,教学设计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卫生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落实,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四)加强对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试题,试卷检查2008年县级财政预防接种经费到位情况;疫苗接种机构接种第一类疫苗是否向群众收取费用;第一类疫苗接种率是否达到国家要求;疫苗接种机构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是否落实书面告知和签名制度。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发放的政策落实情况课件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乡村医生津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认定程序是否公开公正;津补贴发放是否按季度及时足额转入乡村医生个人存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任务履职情况。

    三、统一采购药品,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实施国家基本药课改,计划总结,公文物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统一采购药品的目录。

    (二)组织开展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评课,说课,板书,教学反思购。认真落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药品采购中心,建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根据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乡镇卫生院以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由中。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怎么打印

    关于做好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南卫医〔2015〕3 号 2015年01月15日 发布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1〕226号)以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医定考办〔2015〕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5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5年考核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和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执业注册接近2年的医师也可以参加本次考核,主要是对相关医师近2年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二、简易程序考核的时间节点及要求1.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2.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上认真逐项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写好述职报告,并于2月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3.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在信息网上签署工作单位的评定意见,要求于2月10日前从信息网上提交至考核机构。4.考核机构必须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简易程序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要求于2月18日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对合格者将“人文医学考核”点击合格)。

    5.凡是未通过简易程序审核的医师必须走一般程序,须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并抓紧时间报名、购买今年的培训教材,准备参加6月份的业务水平测试。三、一般程序考核的时间节点及要求1.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上认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填写后一定要上传本人照片(JPG格式),要求考生必须将本人信息于1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生必须认真检查自己所填的执业范围、执业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准确(考试时临时更改执业范围的不予受理),由于考生填写错误又不及时更正的,后果自负。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对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工作单位的评定意见,要求于2月10日前从信息网上提交至考核机构。

    不参加今年考核的医师不要提交他们的信息,以免搞错,被锁住。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签署意见,点击相关按钮,指派其参加业务水平测试,完成信息提交,使所有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全部进入“业务水平测试待定”状态。

    各考核机构必须在2月28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为准确统计全区考生人数、编制准考证号码、准备培训教材等工作做好准备。因考核机构复核不严而导致考生在考试时出现问题的,由相关考核机构承担责任。

    4.全国定考办将于3月1日统计全区各市参加一般程序业务水平测试的考生信息,列出清单,编制我区考生的准考证号码,我委将及时将名单及准考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发送到各县(区)、市卫生监督所及市属各医疗机构进行核对,再由各考核机构公布并通知到应考人员。考前一个月考核机构应及时打印出准考证,发放给应考人员,通知其考试时间和地点。

    凡是没有及时通知而导致考生缺考的,该考生仍然判定为无故缺考(不合格)。由此引发的纠纷、问题及后果由相关考核机构承担责任。

    5.全区统一考试时间定于2015年6月6日(星期六)下午15:00-16:30(90分钟),对参加一般程序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6.本次考试全区采取纸质笔试(填答题卡)的形式。

    试卷由全国定考办从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国家级题库中选题(100条选择题,其中20%为人文医学和法律法规内容)。请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要求考生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答题卡,不得乱涂乱画,以便电脑快速自动阅卷,凡是由于乱涂乱画导致自动阅卷机无法阅读的,按不合格试卷处理。

    7.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此次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必须在考前1个月向所在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交考核机构,经考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考核机构必须将延期考核医师的相关证明文件以PDF或JPG文件形式在考试之前1个月发送到我委医政科备案。

    考试过后才提出延期考试申请的(极特殊情况除外),一律不予受理,仍然按无故缺考处理,判定为此次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执业机构评定意见怎样写?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一、考核对象

    201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16年注册的)2008、2009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工作相关原始证明及考核证明

    9月18日 2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医疗工作相关原始证明及考核证明

    9月18日 2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

    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 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

    对医疗机构执业有哪些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作 了具体规定: (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 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2)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 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3)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 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 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 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 袋、制剂标签等。 (4)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 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 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 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 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 度落到各项工作中。

    (7)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 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8)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 药品。

    (9)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 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 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 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10)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 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11)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和知 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 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 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2)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 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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