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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再线急求一经典刑事案件分析陈述下案件然后分析终结下字数稍

    1。

    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

    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 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

    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 ”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

    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 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肖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肖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肖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

    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

    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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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商住两用场所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河南新安法院判决游渊博抢劫案 发布时间:2009-12-18 08:30:54 裁判要旨 行为人抢劫的不是一个单纯的住户,而是白天经营、夜晚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在正常经营时间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在住宿生活时间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情 2008年10月10日夜,游渊博伙同游林辉(在逃)预谋后,持刀和塑料胶带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克昌村爱华收购部,翻墙进入收购部院内,二人又进入陈拥军、胡爱华居住的房内,将陈拥军、胡爱华的手、脚用塑料胶带捆绑后,又用塑料胶带将陈、胡二人的嘴封住,之后抢走屋内现金800元和价值270元的波导手机一部。案发后所抢的赃款及手机均全部追退被害人。

    ■裁判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渊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合伙入室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抢的赃款、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渊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认定被告人游渊博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抢劫的废品收购站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其生产经营和居住生活混杂在一起,对其是否认定为户,应当根据其经营时间和经营特点加以认定。如果在正常的经营状态,由于该场所处于开放状态,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不能认定为户。

    如果在非经营状态,该场所已与外界隔离,其用途从营业场所转化为公民住宿生活场所,具备了户的私密性、封闭性和排他性特征,应认定为户。本案中,被告人进入废品收购站的时间是在夜晚,已经结束经营状态,转化为生活、休息场所,成了主人相对私密、封闭和排他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户”的特征。

    根据《意见》的规定,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在实践中,“入”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秘密潜入,有的是暴力进入,有的是公开进入等等。

    如何判断入户的合法与非法?笔者认为,有两点参照标准:第一,应以行为人入户时是否征得户中人同意或以是否以合理正当理由进入;第二,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就有了盗窃、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意图,其又在户内实施了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1.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其在进入废品收购站前已经产生抢劫犯罪的犯意;2.其行为的非法性,其在废品收购站主人夜晚已经关门休息时采取翻墙的秘密非法手段进入。 现在假设另外一种情况:被告人与其同伙夜晚准备到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此情况在废品收购行业中经常发生),敲开门后,在双方买卖过程中,被告人发现抽屉中存放有大量现金,顿生歹意,实施了抢劫行为。

    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从立法本意看,刑法把入户抢劫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是因为行为人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抢劫。

    “入户抢劫”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大于在其他场所进行的抢劫,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应比在其他场所抢劫要大。“户”作为公民居住、生活。

    三个小的刑事案例求分析1、某甲是某派出所的警察,某日回乡探亲,

    刑法里义务产生根据包括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

    据此: 1.警察在工作期间,有救助他人的义务,但在其业余时间,则没有救助他人的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甲无罪。

    2.某甲将某乙带人林子,增加了某乙本来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某甲的先行行为导致其对某乙产生看护和救助义务,某甲未尽此义务,致使某乙受害,应该承担责任。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3.李某醉酒驾车,导致王某受伤昏迷,李某的先行行为导致其产生对王某的救助义务,李某未尽此义务,致使王某受害,李某构成犯罪。 卡车司机忽视了望,致王某受害,涉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

    最新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2001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携带

    本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分析该案,关键是要将案情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是案犯在实施放煤气企图熏昏卢某、黄某之前的行为。他既有盗窃的犯意,又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作案人没有达到目的,即没有偷到羊,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犯罪(未遂);后一阶段是从实施放煤气以后的行为,作案人采取了使财物所有人不能反抗的手段以取得其财物,即用施放煤气的方法,企图把财产所有人熏倒,然后偷羊,这一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抢劫犯的一般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同时也包括采用其他方法诸如麻醉的方法使人不知抵抗或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夏某采用放煤气企图使人昏迷进而取得他人财物,已经不再是盗窃行为,而是抢劫行为,所以应该认定为抢劫犯罪。

    为什么作案人将卢某、黄因煤气爆炸分别造成了重伤和轻伤,而不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教科书通常的解释,作案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仍然以抢劫罪来处罚,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而且只要发生了这种加重的结果,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是抢劫罪的既遂。

    如果作案人在抢劫得手后,又将财物所有人打伤或致死,那就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作案人使用其他方法致人重伤和轻伤,而不是在抢劫得手后致人重伤和轻伤,是抢劫的结果加重,因此,应以抢劫罪论处。

    作案人施放煤气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既造成了人员的伤害又造成房子等财产的严重损害,这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产罪;其施放煤气发生火灾并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的后果,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本身又构成了放火罪。这数个犯罪,同前述的抢劫罪一起,由于是作案人的同一个行为造成的,因此,应作为想象竞合犯。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三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犯罪的形态是:盗窃罪是未遂;抢劫罪是既遂。

    求写案例分析

    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在和病人甲的家属发生争执后,私存报复,在甲病情恶化需要救治的情况下,李并不是主动医治而是主观逃避,从而造成甲不治而亡,甲的死跟李的行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因果联系,同时李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 2.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甲乙虽然打的是同一个人且都是轻伤,但甲与李在李某买菜时由于纠纷而以非法的手段故意打伤李,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的是一种故意伤害罪。乙与李的纠纷是发生在李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构成的是一种妨害公务罪。

    3.被告人海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海某的行为在刑法上来说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但从民法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海某应对池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4.首先,田、杨、马三人在初始时主要是怕延误播种时机而想以教训的手段逼迫李某从事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三人主观上都不存在着伤害和杀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但当教训这种初衷无法实现的时候也就是李逃跑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三个人不顾旁人的劝阻故意朝水中的李某扔石头并造成李某的死亡。这里,三个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就存在着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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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日死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律师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

    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

    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

    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

    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

    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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