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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公三定方案范文

    急求编委办三定方案报告

    XX县XXX(XXX为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XXX文件精神,设立XX县XXX,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二)……。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XX县XXX的主要职责是:

    (一)……。

    (二)……。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XX县XXX内设N个职能股(室)。

    (一)XX股(室)

    ……(该股(室)的相关职责)。

    (二)XX股(室)

    ……(该股(室)的相关职责)。

    ……

    (三)XX股(室)

    ……(该股(室)的相关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XX县XXX机关行政编制n名,工勤人员编制n名。

    领导职数: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主任)n名。

    三定方案是什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2018年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三定”方案印发,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扩展资料: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定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定。

    什么是三定方案

    所谓的“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

    因为政府机构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三定”其实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由各级政府的编制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工作。 扩展资料: 5月15日,《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公布,《规定》指出,国家铁路局为副部级,共设7个内设机构。

    14项职责被取消。 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正部级,设17个内设机构。取消、下放11项职责。

    6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三定”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为正部级,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设2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45名。同时取消和下放了共10项职责。

    6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正式公布,明确国家能源局为副部级单位,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设12个内设机构。9项职责被取消。

    7月9日,国家海洋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公布,重组后的国家海洋局将设11个内设机构,机关人员编制为3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取消6项行政职责。

    7月1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组建机构"三定"方案全部公布 什么是"三定"方案?。

    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是什么啊

    三定方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名称、性质(行政或事业)、经费(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定编制,实质就是定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定职能,就是这个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科或股)、室的具体职责。 拓展资料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三定方案如何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受部委托组织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 1.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2.卫生部原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涉及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3.民政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4.人事部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5.原劳动部就业司承担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的统计工作职能。 6.在以上职能基础上,因按国家规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而增加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建设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为主承担。

    2.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承担。 (三)需要强化的职能。

    1.对社会保险基金及事务的统一管理,协调运作。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内部自律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的指导。

    3.对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指导。 二、主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在部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四)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五)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

    (六)在部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全国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参与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 (七)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八)按照部的统一规定,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在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主办《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十)在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外技术合作、人才交流和专业培训。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内设13个处级机构。

    (一)办公室拟定中心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承担中心各项公务活动的协调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中心相关会议的组织和实施;负责中心安全保卫、保密、机要档案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财务、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外事联络、协调、接待及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工作,承办中外社会保险协议的相关事务;负责中心的来信来访工作。(二)综合计划处负责中心各类公文审核和文电处理,组织办理部内外征求意见文稿的答复;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并督促落实;拟定年度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点和中心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社会保险工作信息》。

    (三)调研处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综合性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各类综合性重要文稿;参与社会保险立法的有关研究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计划,组织经办系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宣传工作经验;指导《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四)系统建设处负责指导经办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经办系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制定各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办系统干部。

    三定的规定方案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定全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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