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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论文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

    先进的法治理念能够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2005年,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意义重大、内涵丰富的政治和法律命题。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和遵循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决定着法治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法治理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一定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本质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要性(一)时代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发展时期,必然要对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政法队伍、政法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科学、明确、符合时代需要的执法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各种经济成份不断出现,使经济实体呈现多元化,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这一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时期和社会问题多发期,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就业形势严峻等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也同时发生着变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发生,这也要求政法机关要有一个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公平、正义,维护各个阶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我国政法战线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时的战略举措。(二)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也必将提上日程。

    当前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立法的超前、快速、规模庞大、盲目立法等,使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于渗透到社会生活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认同、消化、接受,最后变为一纸空文。目前中国的法律很难经得起理性的检验,中国的执法困境,立法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包括司法制度、执法机制怎么改、如何改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需求,也需要我们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三)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国的发展、富强、崛起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还大量存在,改革和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有的甚至引发**。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极易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甚至导致严重刑事犯罪高发。

    而担负维护稳定重任的政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使命,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法治理念。(四)执法的需要在建设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

    而我们政法队伍、检察队伍在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的现象,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急需纠正,混乱的执法思想需要澄清,不适应新形势的执法思想迫切需要得到改变。面对新形势,法律工作者必须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能力、公正执法的能力。

    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也就是。

    试论大学生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大学生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大学生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大学生搞好学习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学习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大学生必须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学会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当代大学生,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学会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论文

    社会主义法制 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有两义: ①是指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社会主义的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②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 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 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

    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 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 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 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 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 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 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

    要做到这一点,首 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 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 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 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

    因为,如果允 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 空文。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讲的。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 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 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 围。

    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 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 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 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

    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 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 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 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 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 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 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 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 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 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 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 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 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如果对违法犯罪分 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 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 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 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 扰。

    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 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 有效的监督。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 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1)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 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 事情。

    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 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 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 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 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 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 的民主。

    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 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 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 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 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

    试论大学生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

    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而且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

    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

    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

    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

    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

    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

    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

    试论大学生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

    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而且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

    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

    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

    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

    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

    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

    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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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

    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

    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

    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

    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

    关于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论文2000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和党的领导理念。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解决公正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规则、环境、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因此,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5、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6、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7、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文1000字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内涵,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核心就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为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的深刻内涵。

    首先,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党政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而不能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既必须注意切实、充分地履行人民所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职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又必须注意我们的一切检察活动都只能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滥用检察权。其次,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但其实质是依法治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依法治国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只有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理好,才有可能把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好。因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其三,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某个领导人或者某些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志。

    因此,要特别防止和杜绝个别或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徇私枉法。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职,并且坚决地同那些利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身试法,徇私枉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其四,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行无悖,相互促进。

    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难以实行,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国不但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且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工具,我们的各项检察工作也同样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不断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论文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

    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

    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

    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

    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

    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分类,但部门法的划分并不等于这些分类。有些法学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的区别问题。

    这里应注意的是:对立法和立法体系二词可以作不同意义的理解。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在我国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则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中间意义的立法则指除以上狭义的立法外,还包括根据宪法规定或由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授权,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某种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而我国法学界个别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或西方法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从字面上讲,就是分别指以上狭义的立法和中间意义的立法。

    如果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门法之一,但这一部门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它们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

    如果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等于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采取什么形式。如果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等于部门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

    如果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等于立法体系。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http://www.biyelunwen.cn/papers/12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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