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保证书范文
现在被判妨害公务罪公安局让写保证书可以写吗
刑事犯罪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才能认定犯罪,公安局如果是让你写一个以后不再犯的保证书,那么也是可以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环公务的保证书怎么写
分三部分写:
1、简要说明你的错误。比如: 本人XXX,于昨晚x点x分,破坏公物,严重违反了校规,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我十分愧疚,特在此做深刻检讨。 (这一部分不用写的太详细,但是字句要严肃,表现你的改过之心,老师看完这一段,就会有一个“这孩子已经认识到错了”的基本印象,所以这一部分比较关键)
2、说明事情的经过。 把来龙去脉,简要的写下来。 最好能夹叙夹议。 比如,写完你画桌子的动机(假设是想玩吧),然后议论:这种贪图玩乐的不正之风,正是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如果我当初…… 可以穿插表现自己的后悔
3、总结全文 这一段就是总结自己犯错误的恶劣影响,把罪责都往自己身上揽,给自己带帽子,然后表现出自己一定要痛改前非的决心。这一段相比第一段,可以不用太严肃,可以写的痛哭流涕。 不过别太过。 最后写上自己决心以后怎样怎样(怎么优秀怎么写),然后写一句:请老师和同学们监督! 署上名字,大功告成
参考一下:
敬爱的x老师:
我是你的学生……。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破坏公物的决心。
早在我踏进校门,老师就已三申五令,同学们要爱惜公物。但是我还是……。关于这件事情,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说明经过和原因、想法)。所以,我做出了这种行为。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深深地反省一下自己的错误。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爱护公物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如今,大错既成,我懊悔不已。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让老师你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我在此郑重承诺:今后一定……保证不再……,否则……请老师和同学们监督。恳切希望老师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一定好好珍惜,保证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检讨人:
xxx
xxxx年x月x日
破坏公务检讨书300子
敬爱的老师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
检讨人
2015-06-08
不破坏学校公务的保证书
首先是思想上的错误:对于自己不是很感兴趣的课程的重视不够,对于不适本专业的课程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所以才会在这节课不去,当然也有身体不舒服的原因在里面,但是这种思想还是对我有着一定的影响,毕竟系主任的课我是觉得没逃的。对于这一点,我开始反省的时候并没有太在意,但是,经过深刻的反省,我终于认识到了,这个错误才是导致我旷课的重要原因。试问:如果我很喜欢这门课程,如果这门课是我们的专业课,我自己会无故随意旷这门课吗?这个错误也反映到了我平时没有旷课的课堂效率上。很多我不感兴趣的课程,往往我并没有自始自终的专心听讲,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扰乱同学和老师的教与学,但是这对于自己来说,却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对于学校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有学校的理由,我们作为学生就更应该去认真学习。对于我旷课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让老师担心我的安全。本应按时出现的我未能按时出现,试问怎么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的老师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老师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影响了老师的上课激情,试问没几个人上课,谁还有心思讲课呢。
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旷课,这种随便的放纵的态度,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就像一直臭鱼弄砸一锅汤一样,所以这种影响实在太差了。
最重要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这门课是企业管理,虽然暂时看着没什么用,但是对于综合水平的提高还是很有效果的,谁知道哪天会用到啊,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实在不应该。
事到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自身的思想觉悟和修为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这点很致命。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尊重不足。试想,如果我对老师有更深的尊重,我就会不顾一切的去上课,无论什么课,无论几点上我都会义无返顾的奔向教室。如果有这样的觉悟相信我也就不会逃课了。
平时生活作风过于懒散。如果不是因为懒散、粗心大意、记忆力水平低,我怎么会把教学秘书如此辛苦制作出来的课表忘记?
平时和舍友交流不足,未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同学,试想,若我和舍友交流充足,怎会不知道他们何时离开宿舍?若我和他们真正做到好好团结,他们又怎会不知道我在洗澡?若更进一步我和他们相邀一块上学,旷课的事还有可能发生吗?
对于以上我提到的错误和不足,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按照老师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3000字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不良的影响。
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期考考好,以好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和同学们加强沟通,多学学那些不逃课、无论什么可都上都不逃的孩子,他们是我的榜样。所以我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积极行动,追究责任,知羞而奋进。
6月1日发生的事,对我们班,对我个人来讲,都是莫大的羞耻。系领导下发通知惩罚我。我个人认为,这是应该的,我完全赞同系领导的这项决策,从这件事说明我的学习工作还不够扎实,有较大的缺陷。两日来,我一直在扪心自问:“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应是一个学生,不论是大学生,都应该时刻牢记的座右铭。对于上课,不管我是不想去,还是老师讲课讲得不好,我都应义不容辞的去上他的课。然而,我没有尽职尽责地去努力,导致了6月1日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事情发生后,我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我个人作了深刻的检讨和自我批评。
求妨碍公务罪的公诉意见书的范文~~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田清树 案 由:强迫卖淫 起诉书文号:吉检刑诉字(2003)第133号 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保护不断加强的今天。
一起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迫妇女卖淫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
一、贪图享乐,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
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封闭了妓院惩办了老鸨,使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很快在我国基本绝迹了。
但改革开放以来,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又有抬头,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也在滋生。不仅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因此,强迫卖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办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关于强迫卖淫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强迫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实施卖淫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被告人田清树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妇女卖淫。
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请看下面的犯罪事实。1、蓄谋已久,挟持人质。
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起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借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次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找均未果。
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集向军(已劳教)一起到美容厅找程某。待找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持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不准程某离开。
2、拳脚相加,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将被害人程某挟持到203号房后二话不说就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要求程替其老乡“小田”还钱,但程某提出回美容厅找钱还他时,被告人田清树却又不同意,明确提出要程在招待所内卖淫还钱。
之后,被告人还来到招待所大厅嘱咐坐在大厅内的几名男女:“若有人要小姐就去203号房找他”。当晚凌晨,一男子到203号房通知被告人称招待所有客人要小姐。
被告人便要程某上楼卖淫,程某因害怕挨打只得屈从。被告人则守在大厅防止程某逃跑。
十余分钟后,被害人将卖淫所得60元钱全部交给了被告人田清树,田便将程带回203房睡觉。3、奸淫未遂,再次殴打。
八月二十八日中午,被告人田清树趁向军外出买盒饭之机,田便向程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程不肯田便强行将程的裤子拉链扯坏且用皮带抽打程某逼其屈从,后因向军回房被告人田清树只好作罢。4、二次卖淫,寻机报警。
二十九日凌晨,又有一名妇女到203号房通知被告人田清树有客人要小姐,田又叫程某上楼卖淫,程上楼后趁田未跟随之机,借一旅客手机报警,110干警火速赶到才将被告人田清树抓获解救出程某。综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从犯罪主体看本罪主体属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被告人田清树完全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田清树对强迫他人卖淫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采取了挟持人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多种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已意志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行为。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两夜、多次遭暴力殴打、被迫卖淫其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受到了侵害,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
同时,社会管理秩序遭到了破坏。因此,对被告人田清树应当以强迫卖淫罪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田清树应负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分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情节严重的,如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或造成被害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虽两次强迫他人卖淫且有强奸未遂情节,但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标准。
属于强迫他人卖淫的一般情节。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档内科处刑罚。
妨碍公务罪需要什么手续能保释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