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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镇教育局2o15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意见

    小学

    1、小学招生由各乡(镇、社区)中心校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划片招生。

    对本辖区凡年满6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按服务范围保证全部进入小学学习。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凡未年满六周岁的,一律不得招收入学。

    2、各乡(镇、社区)中心校对辖区年满6周岁已登记在《文化户口册》上的儿童,向其家长(监护人)发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下发的《入学通知书》。

    适龄儿童家长执《入学通知书》、《儿童预防接种证》按时到指定学校报名登记,办理入学手续。

    凡以下几种情况的,持相关证明到辖区中心校登记,由辖区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入学:

    (1)年满六周岁但未登记在《文化户口册》上(即未收到《入学通知书》)的儿童,持《户口簿》到所辖乡(镇、社区)中心校登记,中心校原则上按照居住地就近安排入学。

    (2)因购房、工作调动,但户口未迁入的,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工作调动文件(复印件)到现居住地学校登记、报名。

    (3)年满六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持务工证明、出生证、计生手续、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相关手续、暂住证(IC卡“居住证”)或村(居)证明到乡(镇、社区)中心校登记,由中心校统筹安排入学。

    严禁向按规定范围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

    (4)对于确实无户籍但年满六周岁的,可以提供出生证明或由村(居)出具证明到乡(镇、社区)中心校登记,由中心校就近安排入学。

    (5)外出返乡适龄儿童回到户籍所在地后,各学校要无条件安排其就近入学就读。

    3、各学校不得招收服务半径外学生,如学生需跨半径(片区)择校,接收学校在不造成大班额的情况下,必须报中心校审核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入学。

    4、因拆迁等特殊原因需择校的适龄儿童,由乡(镇、社区)中心校协调,按就近入学原则解决。

    5、一年级新生班额一律不得超过50人。

    6、2014年全市一年级招生5434人。

    7、各乡(镇、社区)中心校、各小学每年要充分利用暑假组织教师开展《文化户口簿》和《儿童花名册》的跟踪和资料的完善。

    8、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办学,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办学资质开展自主招生工作,缓解城区学校的招生压力。

    四、工作要求

    1、招生过程中不得组织相关测试,所有新生入学后一律实行均衡分班,学校不得办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发生由于编班造成的矛盾和问题。

    2、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生源考试,严禁将“奥数”及其他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占坑班”。

    3、各乡(镇、社区)中心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对照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坚持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认真负责地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适龄儿童到服务半径内学校入学。

    对招生中出现的矛盾不推诿,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家长做好耐心解释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好遗留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稳定。

    4、各乡(镇、社区)中心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招生纪律,严格各项管理,严禁进行虚假的招生宣传,严禁校际间、教师间相互攻击,严禁破坏校际团结的言论和行为发生。

    对招生中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各乡(镇、社区)中心校要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各小学对服务半径的适龄儿童,必须保证入学,不得拒收或劝其到其他学校就读,对违反者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各乡(镇、社区)中心校负责辖区内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监督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将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7、各乡(镇、社区)中心校要主动协同市新华书店做好秋季学生用书的征订和调剂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套”。

    8、各乡(镇、社区)中心校要将净增学生的教室、师资、桌椅等问题,于7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基建科。

    9、各学校不得违反招生原则,凡造成小学一年级大班额现象,影响我市教育初步均衡发展验收考核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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