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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基本特征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全面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基础性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性是指它具有完备坚实的基础教育部分。

    这个部分不同于传统国民教育体系基础教育部分之处在于:它不是只有传统普通教育中的中小学教育一种基础,而是具有包括各类中小学阶段教育(如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体育学校、武术学校、戏曲学校等)的多种基础。

    后面这些学校的教育在传统教育体制下是一种“终结性”的教育,而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则应当是一种成型性与发展性有机统一的学校教育,既为学生阶段性成才创造条件,又为学生进一步深造,成为本类型、本专业具有更高层次学历的人才打基础。

    2.高延性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高延性是指它向高层次延伸的特性。

    这种延伸不同于传统国民教育体系中局限于某种类型人才(特指“知识型”人才)、某些专业范围(主要指学科性专业),而是全方位的,知识型、知识—技能型、技能—知识型、技能型等各类人才,学科性专业、术科性专业、学术结合性专业均有自己的高层次教育,其学历层次从国民教育的最初层次一直延伸到最高层次。

    在这一体系中,不光是知识分子,社会上各类专门人才(包括技术工人、技术农民、演员、运动员等)都可以有自己的学士、硕士、博士,真正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教育全面振兴局面。

    3.普遍性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普遍性是指它存在的方面极为广泛,全面涵盖各地区、各民族,各个产业、行业、专业领域,各种职业、职业群.可以消除传统国民教育体系由于自身不发达而造成的盲点,使全体社会成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够享受到国家所赋予的接受现代教育的权利,整个社会不再存在由于教育体制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空白。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是指它具有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体系。

    这个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层次分明

    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次。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统计局1997年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教育层次分为从0到6共7个层次。

    其中,0层次为学龄前教育;1层次为小学阶段的教育,相当于我国初等教育阶段;2层次为初中阶段的教育,3层次为高中层次的教育,2.3相加,相当于我国中等教育阶段的教育;4层次为转型教育,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通过这一阶段的课程衔接和学制转换,可以进入另一类型的高等学校学习;5层次为高等教育的专科、本科、硕士阶段教育,6层次为博士阶段的教育,5.6相加,相当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

    相比之下,我国的教育层次比较简洁,但是也有一些明显的缺陷。

    首先,缺乏衔接、转换机制。

    不便于不同类型的人才进行合理的教育转换,造成一些违背教育时间信用原则和教育公平原则的“翻牌”大学生现象(如奥运金奖运动员无须上学、考试,一经“翻牌”,便直接成为著名高校非运动专业的学生)。

    其次,层次类型纠缠不清。

    如“初等职业教育”,因有“职业”二字,便总是被人们解释为来自小学后教育分流、招收小学毕业生的“初中”阶段的教育,“等别”与“级别”相混淆,造成对整个国民教育体系规范的破坏。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应当吸收《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的先进性因素,结合我国教育层次的特点进行创新。

    在各个层次的结合部均设置转换层次,使不同类型的人才在自己成长的各个阶段,都可通过一定时间的课程衔接和学制转换,进入高一层的其他类型教育中学习。

    2.类型合理

    社会人才结构发展的需要是教育类型建构和变革的决定力量。

    教育类型一定要适应社会人才类型的发展要求,这可以说是一条必然规律。

    这种适应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自发的,主要由一个社会人们的普遍教育认识水平所决定。

    受经济、社会和教育自身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均较为滞后。

    关于人才类型和教育类型,我国没有一致的基本说法。

    笔者认为,根据社会分工的历史法则,结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反推、扩展,可以将现代社会的人才分为“知识型”(A型)人才、“知识—技能型”(B型)人才、“技能—知识型”(C型)人才、“技能型”(D型)人才四个基本类型。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应当包括这四类人才完整的学校教育培养体系和考试选拔机制,形成A型(普通学校教育,含普通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普通学校教育)、B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C型(技工学校教育及其相应的培养“既有本科学历又有高级工证书”的“双高”人才的高等学校教育)、D型(指培养以体育竞技、艺术表演人才为目标的特殊技能人才的“一体化”学校教育)的学校教育体系。

    3.名实一致

    名称与实际相符合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由于传统国民教育体系的不严谨性,我国教育中有许多名实不符的现象。

    如学校,本指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承担着培养未成年人成长和进行学历教育的社会职能,与进行职业培训的机构分工明确。

    但是许多培训机构,甚至一些个人创办的不正规的短期培训机构也自称为“××学校”。

    学院是以某一专业教育为主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与进行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层次分明,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却将一些进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命名为“职业技术学院”;一些高校在机构改革中为了显示实力,也纷纷将原来系一级的教学部门改称“××学院”,甚至一些名为“学院”的高校也将自己内部的二级教学机构称为“学院”,前面冠以原系名,形成了“××学院××××学院”的名称,叠床架屋,佶屈聱牙,令人费解;一些没有独立办学资格的助学机构也自称“××专修学院”。

    大学一般是指进行本科及其以上层次教育的综合性高等学校,规格一般高于学院,但是一些地市所属的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也称“××大学”,它们升格为本科院校以后,反而又称为“××学院”。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经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名称,但教育行政部门仍在沿用“职业技术教育”的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经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而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但是人们仍然层次类型不分地还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加以并列,给人们的认识造成很大困惑,也给相应的教育管理带来诸多麻烦。

    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构建中,应当严格遵循“名实一致”的原则,“循名责实”,对各种教育和教育机构的名称加以规范。

    建议“学校”只作为各级各类正规专门教育机构的统称,以高中层次为基准,根据学校所属的教育类型分别称“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技能学校”。

    高中以下层次依次称“小学”、“初级中学”,如确属职业教育类,则在前面加上专业或专业群名称,如“艺术小学”、“体育初中”等。

    高中以上层次依次称“专科学校”、“学院”、“大学”;专科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均改称“专科学校”,不加“职业”、“职业技术”等字眼,以体现平等性、非歧视性原则;前面冠行业、专业、专业群或所在地方的名称,以显示其特色所在,如黄河水利专科学校、许昌学院等。

    教育行政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可将各类学校和专业分别定为A、B、C、D等类型,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用语中,“职业技术教育”一律改为“职业教育”,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废止对教育的不规范列举,用“各级各类教育”加以总体概括,或分别用“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对层次和类型加以概括,以保持概念的逻辑性。

    同时,全面进行教育名称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使教育部门的有关正式用语合理、合法,规范、明确。

    根据终身教育理念,现代教育不是只针对一个人一生某一阶段的教育,而是面向一个人一生的教育。

    当然,这种面向不是平均用力,而应有所侧重,重心仍然在于培养一代新人成长、塑造未来社会成员的全日制学校教育,亦即在于成长教育阶段。

    除此之外,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还应当关注一个人长大成人后的受教育情况,亦即继续教育阶段。

    当然,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不可能包办所有的继续教育,属于它的实际上只是具有学历教育性质的继续教育。

    在我国现存的教育体系中,这实际上是一个强项,我国有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体系。

    但是,相应的管理体系还不够严谨,如什么人属于成人教育的生源范畴?在校生能否接受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怎样根据人才类型进行各自的内部分类?采取什么样的标准选拔生源?等等。

    这些问题均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直至法律、法规,形成科学、合理、严谨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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