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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教育惩戒

    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

    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

    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有关教育研究也表明,惩罚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为了更好地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惩戒目的要正当明确。

    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惩戒重在“戒”,体罚重在“罚”,二者有天壤之别。

    “戒”意味“惩治过错,警戒未来”,“罚”意味“损害身心健康,处罚违规行为”,这就要求教师的惩戒目的明确而正当,并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预期教育目的。

    惩戒手段必要且侵害性最小。

    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它与说服教育一起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作用于受教育对象。

    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而惩戒手段与惩戒事由要保持均衡。

    换言之,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达到目的,那么教师应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等多种因素,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的教育手段。

    惩戒过程要公开公正。

    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惩戒对象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力求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和公正,并充分发扬民主,获得广大学生群体的认同和道德支持,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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