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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费附加与农村教育费附加

    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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