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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培训的分类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

    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咨询公司、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1.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

    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

    技工学校实行教学实习与科研生产相结合。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技工学校已形成初中高级培训并村,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及机械、电子、航空、电力、石油、冶金、铁路、计算机等近30个部门和系统。

    1998年,全国共有技工学校4362所,在校生181万人,毕业生68万人。

    其中国家及重点技工学校266所,高级技工学校63所。

    2.就业训练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重要基地。

    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

    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住,学制灵活,少到1-3个月,多到6-12个月。

    全国已有就业训练中心所,年组织培训万人次。

    3.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全国此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达2万多所,年培训能力达1000多万人。

    为使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针对劳动者就业的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并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原劳动部制定了《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组织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试点工作。

    通过进一步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培训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和挖掘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潜力,将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坚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充分体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功能,并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职业培训集团主要是依托培训、就业、鉴定等职能机构的紧密协作,加强本地区职业培训实体的联合,为劳动者培训、鉴定与就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集团主要依托于社区,着眼于联合与调动全社会力量办培训,发挥整体优势,成为区域性职业培训工作的主导力量。

    全国已建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200多个,在当地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 尽快实现再就业,原劳动部制定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的总体目标是:从1998年-2000年得年中,为1000万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1000万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对其中600万人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

    通过努力,使下岗职工树立新的就业观念,转岗转业人员掌握实用技能,自谋职业者增强创业能力。

    具体任务是1998年培训300万人,1999年350万人,2000年350万人。

    重点是抓好纺织、铁道、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

    3年中对纺织行业120万人,铁道运输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其它行业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培训人数。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

    如北京、陕西推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伙伴行动计划,上海动员社会力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工作机制,苏州等地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1998年全国有300多万人参加了再就业培训,一些地方培训后就业率超过6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的能力,劳动保障部在总结北京、上海、苏州3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在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指导意见从选定培训对象,聘请培训教师,组织实施培训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通过收视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

    指导意见还要求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保证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补助费、就业训练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创业培训,按规定用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在职培训是指为提高在职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水平,由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实施的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是国际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

    中国人多地广的国情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教育手段,开展远程职业培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素质的决定》中指出:“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学,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要抓好教育卫星电视和播放网点的建设,基本建成全国电化教育网络,覆盖大多数乡镇和边远地区。”

    为此,劳动保障部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专门设有远程培训管理机构,拥有一套远程培训先进设备,同时成立了远程培训专家委员会,并下设了10多个行业的专家小组。

    在委员会的组织下,正在有计划地开发了远程职业培训音像教材。

    中心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大学等机构合作,已开展了缝纫、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职业的远程培训。

    在网络培训方面,正在组织开发秘书和电子商务网络培训课件。

    在作坊、工厂和商店中从事劳动和学习技术、业务的人。

    学徒制度指学徒在师傅的带领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学习、掌握技术和业务的一种制度。

    在古希腊和罗马,培训学徒相当普遍。

    中世纪西欧的行会手工业中,已有一套完整的培训学徒的制度。

    在近代,对学徒制度进行法律调整,各国采用的方式不同,英国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契约,规定师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并不限制,发生纠纷时由法院解决;法国、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对师徒契约、学徒资格、学徒培训期等都制定有专门法律。

    中国殷周时的作坊中,已使用学徒。

    唐、宋时,学徒制度盛行。

    在整个封建制时期,手工业者、商人收学徒,一般是为辅助劳动和家务役使的需要,附带传授技术,学徒期一般3~4年,由业主供给食宿和少量月规钱。

    学徒对业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学徒出师后,一般要给业主帮工若干年,才能到别的业主处做帮工或自己开业。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使用机器生产的近代化工厂也采用学徒制度。

    20世纪20年代后,有的改为训练班、养成工等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在1958年颁布了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学徒(练习生)的招收、培养、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招收学徒的单位和学徒、师傅和学徒之间,均应订立合同,写明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徒的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

    即职业训练学校,指通过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新的技术工人的一种形式。

    这种劳动教育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799年在安德森大学内设立特别工艺班,专门培训技术工人,1823年独立成为工艺学院,其后陆续成立了类似性质的学院。

    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又出现了工人大学、技术学校、夜校、补习班、训练班等形式,主要由慈善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公司、企业家等主办,政府通过由教育部门分发津贴、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中国从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没有真正为培养技术工人而设的学校,只有一些私立的职业学校,训练打字、会计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日益增多,专门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也大批建立和发展起来。

    国家劳动总局在1979年2月20日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对技工学校的性质任务、招生对象、学制以及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中国,对在职工人的技术培训也十分重视,采用的具体方法有:组织技术训练班、开办业余学校、推广电视教育和函授教育、定期举办技术讲座或召开技术经验交流会等。

    对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也通过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进行定期轮训,使之尽可能地掌握领导现代化建设所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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