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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对晚育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奖励性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其它单位,女职工产假都是按日历天数计算,不因遭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而顺延。

    但是,原国家教委在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时曾有规定,女教师产假遭遇寒暑假时,可以顺延,不过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可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废止,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国家教委的这个规定也应当相应失效,但又没有新的规定出台。

    因此,本人认为,你的6个月产假包含了部分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是按日历天数计算还是顺延应当由当地教育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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