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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法一般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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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表明了法与思想意识和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政党的区别。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实际上,它是由各种不同层次或类别的国家机关或专门组织制定或认可的,它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一定的主体(个人或组织)具有自己可以这样行为或要求其他人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必须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责任。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在所有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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