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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照分不小心扣完了如何进行满分学习

    驾驶证分扣完了会被扣留驾驶证,并且要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

    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

    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

    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

    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

    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

    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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