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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安全试题及答案

    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

    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

    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

    处罚: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

    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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