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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劳务纠纷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三个渠道。

    1.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它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和非诉性的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请求。

    (2)受理: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过程。

    受理包括三个环节:

    第一,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

    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

    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3)调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4)调解: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议,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调解会议。

    (5)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

    调解简便易行,能灵活迅速地缓解矛盾,因此,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实施仲裁。

    但要贯彻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即“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3)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分为5个步骤:

    (1)受理案件阶段。

    即当事人申请和委员会受理阶段。

    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

    此阶段工作分三个步骤:第一,拟定调查提纲;第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审查证据,去伪求真。

    (3)调解阶段。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裁决阶段。

    调解无效即实行裁决。

    (5)执行阶段。

    3.通过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法院并不处理所有的劳动争议,只处理如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1)争议事项范围: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3)职工范围: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处理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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