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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修免考是什么意思

    课程免修 须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学生如果符合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不必缴纳课程学费)。

    免修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课程免考 指学生在选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后,参加课程学习,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免去课程考试而取得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

    免考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代 修 指学生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不修《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或《大学英语(三)》课程,而改选其它课程修满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

    一、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籍批次200409及以后批次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学生。

    前提条件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为未选修课程。

    免修资格 参加统考的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

    1.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2.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3.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B)》。

    4. 2006年1月1日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者六级考试将不再作为统考《大学英语(B)》免考的条件。

    (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者六级证书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免考《大学英语(B)》;2006年1月1日前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

    5. 教育部统考科目与我院教学计划课程对应如下:

    统考科目 我院教学计划开设课程

    《计算机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高等数学》(B) 《高等数学》

    《大学语文》(A)及《大学语文》(B) 《大学语文》

    《大学英语》(B) 高升本《大学英语》(一)(二)(三)

    专升本《大学英语》(三)

    二、课程免考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历教育学生。

    前提条件

    1. 申请免考的课程必须是已选修课程。

    2. 允许学生免考的课程,仅限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3. 办理免考所用的课程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指学生进入我院时或在我院学习期间,该门课程的成绩或证书取得还不超过六年)。

    免考资格

    1. 通过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绩(英语除外),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同名课程。

    2.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或者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段的大学英语(一)、(二)和本科段的大学英语(三)。

    3. 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英语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大学英语(三)。

    4.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

    5.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6. 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计算机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7. 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

    CPA科目 可申请免考我院课程

    会计 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

    审计 审计学

    财务与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学、财务分析

    税法 税法

    经济法 经济法、经济法概论

    8.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如下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企业和公司法。

    9. 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中国革命史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毛泽东思想概论。

    10. 通过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免考免修范围

    1. 申请免考和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30%。

    2. 本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申请免考和免修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的50%。

    三、代修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历教育学生。

    前提条件 办理代修课程为未选修课程。

    对于未选修的课程办理代修不扣除该门课程费用。

    代修资格

    1. 非统考学生入学注册时年龄满28周岁的学生,可以不修大学英语(一)、(二)、(三),但必须通过改选其它课程修满学分。

    2. 统考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层次《大学英语》课程的代修,但必须通过改选其它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1)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

    (2)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详见“关于本科层次学历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若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如果办理了代修且毕业后两年内未通过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则不能申请学位;如果办理了代修且毕业后两年内又通过了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则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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