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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实验学校的学校章程

    合肥实验学校是原合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何炳章先生于1987年创办,进行基础教育全方位、一体化、未来型、特区式整体教育改革,坚持“自育自学”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常态儿童才智得以较为充分、超前发展,个性得以较为自主、和谐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一所直属于合肥市教育局的一贯制学校。

    2010年7月划转至包河区教育体育局管理,迁址到包河区;2011年启用包河花园校区;2012年启用九龙湾校区。

    目前合肥实验学校有两个校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合肥实验学校,英文名称为HE FEI EXPERIMENTALSCHOOL。

    九珑湾校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680号,包河花园校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春街99号。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实施九年一贯制、七年一贯制(学制改革)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为进行基础教育全方位、一体化、未来型、特区式整体教育改革,坚持“自育自学”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常态儿童才智得以较为充分、超前发展,个性得以较为自主、和谐发展的一般规律,努力创建学有特长、教有风格、校有特色的优质学校。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教育教育,就是教学生会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学生会自学。

    此办学理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教育教育,就是教学生会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学生会自学。”二是,“教育教育,就是教不会自育的学生会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不会自学的学生会自学。”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自育自学”,校风为“自育自学、师生合作、爱满校园”,育人目标为“培养会自育、会自学、会健身、会创造的优秀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成为有献身和创新精神,有理论和专业素养,有教学特点和风格的学者型教师,管理人员发展目标成为有教育思想和理论素养,有执着追求和独创精神,有管理才能和管理艺术的专家型领导。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障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妇委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和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机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干部组成。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校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

    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

    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

    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艺友制”教师自我发展模式,努力打造有献身和创新精神,有理论和专业素养,有教学特点和风格的学者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自育自学、师生合作、爱满校园”的特色师生关系,形成“班班有特色、人人会自育、个个能管理”的班级风尚;培养学生做“四个主人”,逐步使全体同学成为“会自育、会自学、会健身、会创造”的自主型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标准、教学纲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会自育会自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营造“自育自学、师生合作、爱满校园”的良好校风。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师的课程意识和课程开发的能力;形成有利于学生自育自学能力提高和长远发展的校本课程;加强对自育自学课程的常规管理和研究,建立由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构成的学校课程体系;形成学生“自育自学、全面发展”的学习理念,建立师生合作、教学相长的新型师生关系。

    第四十条

    根据新课程标准和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课堂教学研究的现状,不断深化“引导自学型”课堂教学的理论学习、实践与反思、总结与创新。

    实现在全校范围内“全学科”、“全天候”运用“引导自学型”课堂教学;在实践与反思中,不断完善“细胞式”评课细则和评课制度;在总结与创新中,提炼具有我校特色的“‘引导自学’型课堂教学实践之路”。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

    学校标识

    标识画面主题抽取实验(experimental)和学校(school)的首个英文字母E、S组成;标识主体由七巧板因素和丑小鸭因素组成,意味着合肥实验学校是一所立足国内、面向全世界的学校;画面酷似丑小鸭,亦似白天鹅,意味着全体实验学子在学校中,必将经历一个从丑小鸭到白天鹅的演变过程,也意味着合肥实验学校是一所面向未来的学校;E、S字母分别由黄、红、蓝、白四色组成,分别代表学校自育、自学、健身、创造四大育人理念。

    由字母组成的白天鹅(代表学生),游弋于蓝色的海洋(代表老师)之中,两者相得益彰,阐释着学校“师生合作、爱满学校”的校风。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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