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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幼儿园机构审批手续

    一、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口市民办教育管理和促进条例》。

    举办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检查办学场地基本符合办学要求后,教育部门下发同意筹办通知书,举办者同时向卫生、消防、防雷、防疫等部门申请相关证件,证件齐全后,向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并填写《海口市幼儿园审批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检查合格后,报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审批,同意后发放《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

    二、办事条件和标准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三、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个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选址报告,主要包括拟筹建园的场地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与受理

    承办人对被承办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应予以受理,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请材料,告知重新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办理审批意见,报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审批。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

    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要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教育信息网长期公布。

    来自:《海口窗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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