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百科 > 百科
  • 为什么把家庭教育写入民法典刻不容缓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

    然而,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其特殊性:首先,它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核心在于立德树人;其次,它是终身教育,无阶段性;再者,它是私人教育,主要由父母等近亲属实施。

    家庭教育因此具有重要地位,是一切教育的基础。

    家庭教育本身是一个涵盖面广泛的概念,它是为提升家庭成员素养、实现家庭功能而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

    其内容包括伦理道德教育、健康教育、学习教育、资源与管理教育等;其外延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以及性别和婚姻教育等。

    民法亲属编关于家庭教育的规范,侧重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时如何开展此项教育。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建设。

    家庭建设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理念、思想、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建设的核心是家风,树立良好家风的基础在于家教。

    并且,家庭教育的目标不只关乎儿童健康成长与家庭福祉,也关乎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提供合格的高素质人力资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家庭教育有所规范,但不够全面系统。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进程。

    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提供了依据,但其性质属于公法和社会法规范。

    从私法层面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刻不容缓。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