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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辱骂学生的法律责任

    老师辱骂学生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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