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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 历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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