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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少年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青少年是国家的公民,享受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义务。

    具体内容是: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

    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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