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