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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水土流失违法说明情况

    1.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有没有关系

    有关系,水土流失是水质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废水排放因水土流失后的江河湖泊水位降低,加重了水质污染的程度。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地质地貌条件和气候条件是造成中国发生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人为因素也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①植被的破坏

    ②不合理的耕作制度(轮荒)

    ③开矿

    人类对土地不合理的利用、把只适合林,牧业利用的土地也辟为农田,破坏了生态环境。大量开垦陡坡,以至陡坡越开越贫,越贫越垦,生态系统恶性循环;滥砍滥伐森林,甚至乱挖树根、草坪,树木锐减,使地表裸露,这些都加重了水土流失。另外,一些基本建设也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例如,不合理的修筑公路、建厂、挖煤、采石等,破坏了植被,使边坡稳定性降低,引起滑坡、塌方、泥石流等严重的地质灾害。破坏了地面植被和稳定的地形,以致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2.我国水土流失的情况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观中国水土流失的危害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纯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蚀过程非常缓慢,常与土壤形成过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坡地还能保持完整。这种侵蚀称为自然侵蚀,也称为地质侵蚀。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特别是人类严重地破坏了坡地植被后,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土壤破坏和土地物质的移动,流失过程加速,即发生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其中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我国目前水土流失总的情况是:点上有治理,面上有扩大,治理赶不上破坏。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解放初期为17.4亿亩,到1980年约治理6亿亩。由于治理赶不上破坏,水土流失面积却扩大到22.5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6,涉及近千个县。全国山地丘陵区有坡耕地约4亿亩,其中修梯田约1亿亩,而另外3亿亩坡地正遭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我每天关注着这些单调的数字思索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古老”的话题,思索着在我这个年龄段难以理清头绪的问题,可是问题的复杂性让我绞尽脑汁,头皮生疼也不知道如何下手去解决,我也知道凭我小小的能量对中国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也只能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但看到上面的数据,我想,任何一个有一点社会责任感的人也不能无动于衷,所以就列出上述数字,让大家一起来行动。

    “从我作起,从现在作起”,从此,关心一切有关环保的问题。

    从现在起,我不再用一次性木筷。

    从现大起,我用手帕,不用“手帕纸”。

    只因为关心环境,爱护树木,防止水土流失。

    只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每年流入江河的泥沙量为5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被刮去1厘米厚的土层,流失的氮、磷、钾相当于4000万吨化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缺少森林,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满意的,请发消息给我,并附上问题的连接,谢谢

    3.水土流失是什么意思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纯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蚀过程非常缓慢,常与土壤形成过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坡地还能保持完整.这种侵蚀称为自然侵蚀,也称为地质侵蚀.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特别是人类严重地破坏了坡地植被后,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土壤破坏和土地物质的移动,流失过程加速,即发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其中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我国目前水土流失总的情况是:点上有治理,面上有扩大,治理赶不上破坏.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解放初期为17.4亿亩,到1980年约治理6亿亩.由于治理赶不上破坏,水土流失面积却扩大到22.5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6,涉及近千个县.全国山地丘陵区有坡耕地约4亿亩,其中修梯田约1亿亩,而另外3亿亩坡地正遭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4.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

    《水土保持法》 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九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 划第三章 预 防第四章 治 理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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