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范文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医疗活动中要积极创造良好文化环境,为患者提供优美的就医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社会客观因素上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更应该从既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还应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因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

    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三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 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

    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

    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主治医师把关修改,科主任、医务处、病历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这些措施将无疑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也对日后可那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抗辩证据。

    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聪明,为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资料,否则,很可能会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法院仅凭这一点(提供虚假证据——举证不能)就可判定医方败诉。

    4 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

    医院各部门应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项医疗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对在院病人的管理,坚持各种“告知、协议”制度,做好入院须知教育,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支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疗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医疗因素。

    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和策略方法

    医疗纠纷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它不单是指医疗事故,而是指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意、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调解、法律调解或裁决、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才能了结的医疗纠纷。

    1.新形势下为什么医疗纠纷发生率越来越高 1.1法制健全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全民文化素养的提高 社会发展很快,全民生活发展水平呈跨越式发展,随之而来的对各种生活需求、文化需求都提高了,全民都有了法制观念,他们认为患者或家属与医护人员处于同等水平,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主体,错误的认为“花钱看病就如同商品消费。”

    1.3个别媒体的错误导向 个别媒体为了突出其新闻的特殊性,不深入调查,他们的盲目性、片面性、倾向性的报道,使医患关系法杂化、矛盾化、对立化,仅仅根据患者片面之辞而渲染转载,起到了引导大众、煽动负面情绪的作用。还有一些患者更是把媒体当工具、筹码,向医院施压,更激化了医患关系。

    1.4医疗体制的改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民医疗保险的改革也越来越深入,覆盖面越来越大,改变了原来的收费体制,由于医保政策复杂、规定较多,使参保人员及医务人员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1.5利益的驱使 有些个别患者,纯粹是为了经济利益与医院发生纠纷,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减少影响,多采取赔偿了事。

    2.医疗纠纷的危害 2.1名誉受损 由于媒体的导向、家属的大闹,在社会上给医院造成了很大的名誉损害,负面影响极大。 2.2破坏正常秩序 发生纠纷时,很多情况是病人及家属大闹医疗机构,围堵工作人员,甚至出现打砸等活动,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秩序。

    2.3严重经济损失 由于医院的正常工作无法展开,病人不能正常收治,有的赢了官司再赔钱等等使医院的经济遭受损失很大。我站为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护理医学论文范文格式,临床医学职称论文。

    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2.4医生个人正常生活严重影响 如果一名医生被牵进医疗纠纷当中,他会经历争吵、被调查、上法庭、宣判裁定、等候处理,甚至丢掉工作,严重影响个人名誉、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等等。

    3.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3.1医疗过失:也就是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严重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 3.1.1医疗责任事故:由于医院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或由于医务人员严重的责任心缺失,直接给患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3.1.2医疗技术事故:明知医疗技术水平,仍开展一些高难度操作的医疗行为,或者具备一定的医疗水平,但仍然出现了无法预估的意外。

    3.1.3医疗差错: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医疗差错,都是错在医疗方,从法律上讲是赔偿的主体。

    3.2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及疾病的自然转归。这方面是引起纠纷最多的部分。

    3.2.1服务意识差:不论挂号、收费,还是取药窗口及急诊都是反映医院综合素质,给病人留下第一印象的地方,服务意识的强弱都会在接待病人中表现出来,在实际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生、冷、硬、顶的现象,这在病人进院的一刹那就埋下了纠纷的根,病人会带着不满的情绪就诊、检查、治疗,一旦在诊治过程中稍有不如意,就会诱发纠纷的爆发。 3.2.2工作粗心大意不认真: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态度不严谨,马虎大意,漏诊漏查,病历前言不搭后语,而且医疗信息登记错误百出。

    3.2.3科室间配合不密切:由于科室间互相推诿收治病人,引起病人及家属强烈不满诱发纠纷。 3.2.4重要病历书写不合格:医疗文书在防止医疗纠纷方面,是唯一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医务人员的资料,应该具有规范、清晰、全面、及时性等特点,因为它上面除有相关医疗信息外,还会有会诊记录、查房记录、病重记录、病人及家属签字记录、以及病人及家属拒绝进行的诊治检查签字等,是处理纠纷时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

    急诊病历由于是实时性的,病人看病后当即就拿病历离院了,要求更高,更全、更准,一些医生恰恰相反,粗心、漏项、缺项,字迹潦草,隐患很多。 3.2.5医务人员言语技巧与纠纷:美好的语言可以减少很多纠纷,可以给病人安慰,减轻痛苦,会很快使病人和医护人员拉近距离,如:您好、别着急、慢慢说、您放心吧等,让病人感受到了尊重,否则,病人极易出现不满情绪。

    3.2.6医务人员配备不足:由于工作人员少,在大抢救及批量伤员抢救时,病人检查、服务不到位,场面慌乱,也会因此引起病人的不满。

    医患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医患纠纷解决方法有: (一)和解。

    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二)调解。

    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

    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 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

    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

    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求助一篇,医疗纠纷的议论文2000字

    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人民日报:医患关系再也“伤不起”2012-03-27 来源: 人民日报 一起恶性的医患冲突事件,让许多人无法享受周末的轻松。

    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患者持刀行凶,致一死三伤。遇害的实习医生刚刚接到香港一大学的博士录取通知…… 舆论一片唏嘘。

    骂行凶者丧心病狂者有之,叹医生没有沟通技巧、不谙患者心理者有之,怨医生已成低收入高风险职业者有之,盼医生有尊严地活着者有之,忧未来病无所医者亦有之……甚至竟有零星的叫好声,让行医者更添痛楚,身心受伤。 尽管我们大力提倡医患和谐,但医患冲突在近年来依然时有所闻,医患关系紧张的忧虑依然挥之难去。

    “医者父母心”,中国传统曾最受人尊敬、并与人伦至尊父母相提并论的职业,屡屡因冲突事件受伤,令人深思。 其实,不管在哪个国家,总有病重不治者、铤而走险者,也总有缺乏沟通技巧的医者,医患冲突何以在今天令人震惊?这次哈尔滨被杀的医生,和凶手并无直接接触,受伤的医生在替谁挨刀? 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积累了不少欠账,而“教育”和“医疗”就是被拖累的两个大户。

    今年,我们终于有望实现一个承诺近20年的目标——教育投入占GDP的4%。然而,政府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也是一个长期低迷、至今仍未引起重视的指标。

    2011年,我国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仅占GDP的1.35%,低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而发达国家的政府卫生支出占GDP比例一般为6%—8%,发展中国家大部分是2%—6%。

    投入偏低,造成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城乡与东西部医疗资源配置失衡,医药不分家带来的“以药养医”、大处方等乱象,医药市场监管不力带来的医托作祟、假药横行……这一切恰与国民物质生活的日渐富裕形成反差。百姓在温饱之后,健康长寿的欲望激增,求医问药时却殚精竭虑。

    人命关天,一些非理性患者便将怨气宣泄到了一线临床医生头上。 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水准绝不会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反大多数都是医者仁心。

    对13亿人而言,这是接触最多、依赖最深、受益最大的职业之一。绝大多数医生护士,都在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支撑着13亿人的健康大业,为了治病救人,他们拿着低工资,“白加黑”地工作,承受着超乎常人想象的心理压力,以及被一些无良同行倒出的、泼向这个职业的污泥浊水,甚至还得挨上虽然个别、却令人痛心的无妄之刀,承受直接伤害。

    医生和患者,本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携手迎击共同的敌人——疾病。处于对立的两极,只会两败俱伤。

    因此,请将手术刀对准制度之弊,请像提升教育投入一样,为提升医疗投入而呼吁努力。 这,才是让医生再不挨刀的治本之策。

    2012新作文素材:医患关系实习医生命丧患者刀下医患冲突何时休 来源:青年导报网 2012-3-27 3月23日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在医院内刀捅医生的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来该院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男患者,在看病后因对医生医疗建议不满,手持水果刀闯进医生办公室,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

    (03月25日《广州日报》) 又是一起患者在医院内刀捅医生造成一死三重伤的恶性伤害事件。3月23日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名来该院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男患者,在看病后因对医生医疗建议不满,手持水果刀闯进医生办公室,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这恐怕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新闻。

    然而,这样的悲剧却时常是我们的生活中上演,为此,笔者想问:是谁让我们这个社会布满了“戾气”?又是谁让患者走极端将怒火撒在医生的身上?这背后到底是谁惹的祸?是医院、医生太“黑”,逼患者过度防御丧失理性,还是我们的社会风气和医疗体制要需要反思? 说实话,看过这则报道后,只能说是这位患者太不理性了,做出如此非理性的暴行,实在是让人痛心!要知道,你这样针对医生个体的非理性的暴行,只能是挫伤年轻一代医生服务病患的热情,最终受损的还是普通公众,因为咱百姓的健康最终还是要托付给有尊严感的医护人员。但是,如今“医患冲突”事件的频发,总还是事出有因的!曾几何时,在我们的记忆里,医生和病人之间是那么的融洽,而今天,造成年轻医生王浩之死的原因,不仅是患者的极端自私,可以说也是国内医疗体制改革不健全带来的恶果。

    针对此案的发生,可以说是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任惹的祸。大家也知道,人类在社会的交往中,做任何事情70%靠交流,就更不要说“医患之间”了。

    如今在医患之间的纠纷中,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医患缺乏沟通造成的。医生和患者可能就差了那么一句话,这句话可能是一句解释,可能是一句安慰,也可能是一句道歉……然而有很多的医生觉得医学知识很复杂,很难也没必要向患者解释得太清楚。

    正是由于医患信息间的不对称,再加上一些医生高高在上的态度,让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生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 另外,医患冲突还有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根源。

    笔者在网上看到,有专家针对此事的总结:“如今的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与人民群。

    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南 注意: 1、本指南只为方便读者了解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大体流程,若实际中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有相关问题的朋友可以加q或电话联系讨论,但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以网络或电话形式获取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 如需详细方案,请与当地律师面谈。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法律是实践的艺术,看过条文就自以为能在诉讼中稳操胜券,就类似于看过手术指南就开始给人开刀做手术一样,结果只会害人害己。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一、诉讼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诉讼环节多、审理时间长,诉讼结果与文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而存在诉讼风险。

    同时,医疗损害法定赔偿标准较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二、证据 (一)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二)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 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三)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四)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三、证据审核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

    关于医疗纠纷的作文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 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 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 命安全.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范措施的实施并采取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 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1.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 预防保健、 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 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 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 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 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 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 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还有人认为病人或家 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 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 纷.另外还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实际上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而且还有其他因素. 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这种处置可能并没 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 处置未能先征求自己的意见.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例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 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 ,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 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 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 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 实行“私了”的办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 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说医 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2.医疗纠纷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 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2)其他医疗纠纷 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 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 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 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 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 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一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 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 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 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 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 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 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疾、组织器。

    如何处理应对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来下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

    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

    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处理医疗纠纷有什么技巧吗

    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

    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5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6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

    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 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

    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

    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方面应该做到: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的10个方面 1。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

    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 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

    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

    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 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

    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

    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