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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主持词知道的帮忙啊十万火急

    法制主题班会

    一、导入

    甲: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乙::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

    甲: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小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

    (1)、发生在身边的法律之 案例一:

    2006年3月27日晚,在襄樊市的汉江沙滩上,一个由几名未成年人临时凑成的绑架团伙绑架了某中专生小刚,正当他们打电话向被绑架人母亲索要6万元赎金时,被樊城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刑警一举抓获。

    据查,他们曾多次敲诈小刚,金额达1000多元。

    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小的方某(17岁)竟天真地问刑警:“把钱还给他(受害人),我可以走了吗?”

    结: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许多的时候是由于我们的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犯法犯罪的,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就非常的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乙: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甲: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乙: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

    要自觉做到: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附:国家的有关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强化安全教育,防止发生踩挤、跳窗、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事故,教育学生远离不良文化,远离诱惑,远离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远离邪教,远离毒品,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

    3、远离犯罪,关键是要从预防开始,预防犯罪同样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发生在身边的法律之案例二: 小伟是一位初中生,平时就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

    今年年初的一天,他看到路边的广告语“当你有困难或麻烦时,请你拨打110”,灵机一动,谎称自己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家门。

    赶来的警察识破了他的谎言,严厉地批评了他,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小伟。

    一向娇惯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很好地批评和教育小伟。

    而小伟却在感到有趣、刺激之余产生了畸形的报复心理。

    从此,他经常拨打“110”,进行干扰或谎报假警,一个月竟多达三十多次。

    终于在一次利用磁卡电话进行假报警制造恶作剧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小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发生在身边的法律之案例三: 闵某,15岁,是河南省岁三县某中学负责纪律的副班长,1999年10月15日,因午睡时潘某说话,闵上去用小棍敲打潘某不小心打在同桌沈某的头上。

    沈某挨打后就骂闵某,两人并发生撕打,被同学拉开。

    10月18日中午12点多钟,闵某约沈某在后山谈发生争执的事,沈对闵的“权威”仍不服气,闵某认为沈没有把他这个副班长放在眼里,一拳将沈打倒在水沟里,并用削笔的小刀在沈某颈部划了两刀,当沈某求饶时,闵某又抓起一把土塞进沈某嘴里,然后解下皮带将沈某勒死。

    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近,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发生在身边的法律之案例四: 武汉市某中学林某在校园里,不慎将姑母从国外带回来送给他的派克钢笔弄丢了。

    该校钟某刚好路过,他拾起钢笔回班上课。

    林某的同学张某、宋某正好目睹钟某所为。

    林某得知钢笔被钟某拾到便找他索要,钟某先是佯装不知,后见有人作证,便搪塞说放在笔盒里不知被谁拿走了。

    学校多次做工作,钟某依然不肯归还。

    林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依据《民法通则》判决钟某限期归还,否则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00元。

    有哪位同学还知道一些在我们身边的的法律事件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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