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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http://www.law-lib.com  2010-6-13 17:16:23  来源: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的人才储备与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经济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为了推动行业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加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和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009年底,中注协启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2010年2月,中注协召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部分在京非执业会员代表的意见。

    2010年3月,在2010年度全国培训工作会议上,征求与会代表对《暂行办法》的建议。

    2010年4月至5月,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在修订完善阶段,参考吸收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与做法,并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有关理念与要求融入其中。

    《暂行办法》在起草中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要求、获得途径、申报确认与组织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与社会责任基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现就《暂行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办法》框架

    《暂行办法》以非执业会员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路径过程为枢纽,分别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总体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及附则等六个方面。

    《暂行办法》共6章3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

    包括:《暂行办法》制订目的和依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持续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的倡导;《暂行办法》的宗旨。

    第二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共5条。

    包括: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继续教育学时的分类;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第三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共2条。

    包括: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

    第四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共11条。

    包括: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方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原则;申报途径与申报材料;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材料;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材料;继续教育证明资料的保存;学时确认主体;继续教育情况抽查制度;继续教育豁免条款;非执业会员转会时的学时确认;惩戒办法。

    第五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共8条。

    包括:继续教育的组织主体与范围;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的规定;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的规定;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的规定;继续教育专项活动的规定;继续教育相关主体资质的认定与公开规定;非执业会员个人参加培训活动的规定;学时证明的发放与保管。

    第六章附则,2条。

    包括:实施日期等。

    《暂行办法》围绕并贯彻国际趋同的宗旨,遵循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要求的继续教育准则框架。

    在总体要求方面,倡导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分类,将继续教育方法划分为投入式与产出式,并将两种方法综合运用;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灵活开放继续教育途径,鼓励自我学习等。

    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采取严格与灵活相结合的学时要求,提倡和强化自我学习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非执业会员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为40学时,其中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最低要求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主要指自学)最多为16学时。

    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超过24学时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与现行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同时兼顾非执业会员特点,提倡自主学习。

    设定此标准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考虑到非执业会员分布较为分散、学习时间不固定等特殊性,在学时要求中设定一定范围的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二是在学时要求中设定24学时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便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与水平。

    三、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

    《暂行办法》拓宽了学时获取途径,采取更为灵活的培训机制,提倡社会化、开放式培训。

    较执业会员相比,《暂行办法》将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等三方面机构纳入培训主体,将相关机构的专项培训活动纳入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范围。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的认可制度,赋予地方协会在认可培训主体和活动上的自主权。

    同时,在继续教育的组织与非执业会员学时取得途径的衔接上,既有所侧重,又有其他多种灵活方式作为重要补充。

    一方面,提倡和推广互联网点播形式的网络培训,学员通过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实施的网络教育,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在线考核,获得相应学时。

    另一方面,非执业会员可以通过发表论文、承担课题、担任培训授课教师等多种形式获得继续教育学时,在完成学时任务要求的同时,投身行业发展之中,为行业发展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确认原则主要有:一是继续教育应当以更新和提升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胜任能力为主要标准;二是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范围、内容及学时确认标准,由中注协规定框架范围,地方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确认。

    三是对于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非执业会员可根据自我学习时间与实践效果自行申报,地方协会审核评定。

    采取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标准,既体现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开展的宗旨即大力提倡“我要学”的继续教育理念,也体现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工作导向。

    简化学时申报程序,方便非执业会员,倡导诚信申报,引导非执业会员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完成自主申报。

    申报程序采取“个人网络申报”加“地方协会审核确认”的方式,辅之以纸质材料及人工审核。

    《暂行办法》规定非执业会员在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交“义务和承诺声明”,即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

    这样的做法,既符合职业特点,也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要求。

    五、豁免规定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豁免学时规定。

    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针对新入会、生育、退休或失业、因病、公派任务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时的非执业会员,制订了豁免条款。

    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六、继续教育的组织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方协会组织实施和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实施和办理。

    《暂行办法》首次将港澳台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纳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对增进会员交流、扩大国际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七、规范继续教育相关主体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服务,保证培训质量,《暂行办法》对委托培训机构、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等三类继续教育相关主体提出了基本要求,规定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三类主体的评估检查与公布制度。

    八、培训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

    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抽查制度,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定期按比例组织抽查,将有助于提高培训管理工作效率。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豁免情形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地方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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