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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的概念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定义1:“教育目的(aims of education)是培养人的总目标。

    关系到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和具有什么样素质的根本性质问题,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

    根据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需要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3]

    定义2:“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要求。

    教育目的是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生产、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的。

    它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4]

    定义3:“教育目的 教育要达到的标准或效果,它规定着通过教育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质量和规格的人。

    在教育方针中常包含着对教育目的的表述。

    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检验教育工作的尺度。

    它对教育制度的建立、教育内容的确立和教育方法的选择具有指导作用。

    教育目的的提出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同时也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反映了一定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总要求,在这一总要求指导之下,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自己的具体任务,确定相应的培养目标。

    [5]

    定义4:这种定义认为,教育目的的概念应包括基本概念和规范概念两个层次。

    一是基本概念:“教育目的是一种设想的心理素质(或者一种设想的素质结构),人们欲求、尝试或者要求通过教育而在受教育者身上得以实现。”二是规范概念:“(1)教育目的是一种规范。

    它如同任何一种规范一样,由一个规范制定者制定或者由一个规范的权威为特定的被规范对象而制定。

    (2)该规范具有双重内容。

    即它由分别为两种不同规范对象所制定的两种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所构成。

    (3)它首先包含一种对受教育者的理想(期望)。

    它被理解为一种规范,该规范要求受教育者应该达到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

    在此,涉及到对某种单一的或者复杂的素质结构的设想。

    它可以被视为对受教育者人格的应然状态的描述。

    (4)它还包含对受教育者的规定。

    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规范,该规范要求教育者应该如此行动,使得受教育者最大限度地获得实现由教育者所制定的理想(或者接近此应然状态)的能力。

    但该规范却并未确定,教育者应该怎样行事。

    它只是一种任务规范,而不是一种技术规范。”[6]

    以上几种“教育目的”定义存在以下的差异:

    定位教育目的着眼点不同。

    定义2提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和定义3认为“教育目的的提出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都体现了教育目的的规范者是社会,是一定的社会,狭义地说是国家,甚至将国家的教育方针就当作“教育目的”。

    这都“只以社会从教育过程外部确定的目的为教育目的(成文的教育目的)。”[7]对受教育者自身期望达到何种理想状态,则未给予重视。

    从教育目的“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这一表述看,受教育者始终是处在受动的地位,受教育者仅仅是被规范、被要求,社会需要在教育目的中是第一位的。

    定义4强调教育目的“是一种设想的心理素质”,注重从个体人的内部结构进行定位,这一定义强调教育目的实现的着眼点在于人的内在素质,在人的心理结构,更强调人的本体价值的重要地位。

    定义4指出,教育目的“由一个规范制定者制定或者由一个规范的权威为特定的被规范对象而制定”,其中“一个规范制定者”既可以指教育家、受教育者本人,还可指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某一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较全面地反映了教育目的规范的不同主体。

    有学者就将可能厘定教育目的的主体分为两类,外在教育目的厘定主体和内在的教育目的厘定主体。

    外在教育目的厘定主体主要有,行政或立法机构、教育行政机构、教育团体、实力集团、学校。

    内在的教育目的厘定主体主要有教师和学生。

    [8]定义1虽然从社会角色和个人素质两个方面着眼,但是,将“目的”与“总目标”等同,并未清晰界定这一概念。

    几种定义对教育目的价值取向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不同的定义方式及内容。

    我国“教育目的”定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揭示了教育实践一味强调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往往被看成是社会价值实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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