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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使民办教育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呈现出的新的阶段性特征,基本可以概括为过度需求和差异需求两个方面。

    其中,过度需求是指公办学校无法提供充足的入学机会,满足不了全部需求,因此,需要发展民办学校来填补需求缺口;差异需求是指家庭有着不同于现有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偏好,需要依靠民办学校来满足更高标准、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教育需求。

    民办教育的继续发展,必须与这一阶段性特征相适应,而不是仅仅为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寻找出路,或是囿于办学所有制形式、争取和维护民办教育办学群体自身利益、为了发展而发展。

    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学前、普通高等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阶段),仍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且,发展民办教育,也必须在选择自由、效率、公平和社会凝聚力这四个政策目标中寻求平衡。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民办教育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存在对民办教育歧视性的政策,也存在为促进而促进的倾向。

    实际上,发展民办教育机构(学校或幼儿园)只是实现教育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标本身。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目标会相互冲突;在不同的学段,这几个目标的优先顺序也有所区别。

    由于不同学段有着各自的独特性,且在教育服务供给的制度上也各有特色,因此,民办教育的角色和作用也应存在差异。

    具体来看:

    (一)学前教育阶段:主导非营利+补充营利

    结合数量和性质两方面情况,民办学前教育的角色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主导地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另一种是补充地位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政府要承担付费责任,所以对应的制度安排是政府购买服务,其具体形式非常多样,包括对供给方付费的补贴制度、对需求方付费的教育券制度,以及承包等,这几种形式在我国都得到了尝试。

    对于后一种情况,则由私人部门进行投资,面向市场中有需要的群体提供服务,民办幼儿园的运营遵循市场法则,收益由幼儿园的投资人支配。

    (二)义务教育阶段:补充非营利+补充营利

    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义务教育的角色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向高端需求群体服务的,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补充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另一种是向无法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提供的非营利性、补充性义务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

    从趋势来看,前一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还将继续得到发展,而后一种则会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国家投入力度的加大逐渐消亡或被并入普通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行列之中。

    (三)职业教育阶段:从补充非营利到半主导非营利

    综合来看,民办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角色分两类,一类属于补充性非营利性院校,主要指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那些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另一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营利性院校,主要是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那部分机构。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强调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类型,与市场的需求有着天然的联系,甚至可以说,职业教育的活力来自于和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因而在职业教育领域,民办教育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基于这一点,民办职业教育将在未来成为重要的增长点。

    同样,也是出于职业教育与市场的紧密联系,政府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过多干涉可能会阻碍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能否有足够的技能人才作为支撑,所以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责任却是不可推卸的。

    因而在制度安排上,将负有付费责任的政府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相结合是当前最优的选择,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主要的制度安排。

    总之,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政府办学为主体,围绕教师轮岗、财力均等和学生资源均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大力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增强教育选择性。

    鉴于教育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的公益属性以及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应该明确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兴办公益性教育事业。

    考虑到不同学段的特殊性,高中及以上将是未来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或幼儿园),公共财政的投入范围和重点,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措施和扶持政策等也需要加以明确。

    这也是一些教育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是国际上管理民办教育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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