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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犯教育三大法定原则

    因材施教指的是在共同的培养目标之下,针对教育对象的性格、志趣、能力、原有基础等具体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

    而在鉴于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因材施教则是指在罪犯教育过程中,监狱民警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相应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进行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

    在中国古代的教育史上,孔子是因材施教的倡导者,他对不同的学生提出的同一个问题,总是针对学生才智禀赋的差异,或者根据自己对学生发展的预测和期望给予不同的解答。

    《论语·先进》中记载:“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

    言语:宰我,子贡。

    政事:冉有,季路。

    文学子游,子夏。”宋代的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注释到:“弟子因孔子之言,记此十人,而且目其所长,分为四科。

    孔子教人,各因其材,于此可见。”“因材施教”虽然不是孔子的原话,却是对孔子教学实践中一条基本原则的准确概括。

    “因材施教”历来为教育家所重视。

    然而罪犯是特殊的教育对象,要实现改造目的,也必须施以不同内容和方法的教育。

    对不同犯罪心理和罪犯心理犯人的教育也必须采取“因材施教”的原则。

    罪犯的差异就是选择和采取不同内容和方法的教育依据。

    对不同罪犯的刑罚个别化执行,总是反映管教对罪犯个性认识的内容。

    因而对罪犯实施教育,是在特定的时间、场合面对特定对象,是因事、因人、因时、因地采取适合的教育方式,是为达到个别预防的特定改造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司法活动。

    长期以来,罪犯刑满出狱时是否还具有社会危险性,恶习是否得到矫正,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监狱缺乏一个系统、科学而又具实际操作性的评估体系。

    而且,多年来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多以集体教育为主,教育内容相对统一,教育形式较单一,对于罪犯的改造需求、个性特点缺乏足够的重视。

    北京市监狱系统认识到,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必须加强对改造个别化的研究,要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分类,对罪犯进行个别化改造。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罪犯鉴别、分类和改造效果评估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

    2005年起,北京各监狱试点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的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建立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未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暴力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财产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和淫欲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

    最后,建立个体改造质量标准,在总体标准和类别标准的指导下,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

    我们在学校教育讲究“因材施教”,其实对于罪犯的改造就更应该“因材施教”才是。

    导致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那些暴力型罪犯,也有不同类型:有的是作恶多端的,有的是过失伤人的,还有被迫使用暴力的例如防卫过当等等。

    如果对他们不加区别,实行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教育改造模式,那么对于一部分罪犯来说,有些教育显得多余;而对于另一部分罪犯来说,有些教育又显得力度不够,难以奏效。

    更为严重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罪犯实行统一关押、统一教育,还可能使得一些原来本质并不是很坏、犯罪情节并不是很重的罪犯,经过监狱的“洗礼”之后变得更坏,学到了更多犯罪手段。

    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它至少表明我们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方式和手段,还存在着某种缺陷,需要不断加以改进。

    当然对罪犯“因材施教”,无疑会增加其教育改造的成本,给监狱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

    但是,监狱管理的任务就是教育和改造犯人,让他们重新做人,不再犯罪。

    罪犯刑满出狱后是否还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恶习是否得到有效的矫正,是评价监狱管理工作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因材施教”增加的教育改造成本,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

    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不同内容和方式的教育改造,这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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