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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必须使用依法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政府部门对义务教育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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